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日期:2020-10-07 09:38:11  发布人:8000000718  浏览量:1174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外国留学生(下简称“留学生”)教育的发展,确保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规范留学生的管理,推动学院的国际化进程,提升学院的国际知名度,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常州高校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我院相关管理规定, 结合我院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 留学生是全院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二级学院均有义务和责任将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在留学生培养和教育中,坚持“逐步推进、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国教院”)是学院留学生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管理、指导与协调。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全院留学生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并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录取、体检、签证、保险、缴费、入学教育、住宿安排等具体工作;

(三)负责留学生学籍/学历系统的注册及留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注册;

(四)负责汉语预科阶段留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管理,如日常管理、公寓管理、奖学金评定与分配、违纪处分、突发事件处理等;

(五)负责留学生汉语预科班教学的组织与实施;统筹全校留学生HSK考试安排与管理;

(六)制定留学生培养工作量认定细则,将其纳入教师(相关班主任、任课老师、专业导师)的考核与评估体系;

(七)负责留学生毕(结)业证书的发放。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教学及管理工作。学院鼓励各二级学院接收和培养留学生,鼓励教师积 极参与留学生培养,承担留学生专业课、公共课等教学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明确分管留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

(二)明确一名国际交流工作人员,为独立成班的学历留学生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插班生则由随班班主任管理,按照国教院的要求,及时向国教院上报和反馈留学生的学习及生活情况;

(三)依据专业培养要求,为留学生制定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上报教学工作部审核;

(四)负责留学生的课堂教学及管理、考核管理、教材征订等教学管理工作;

(五)做好留学生专业导师安排、选课指导、毕业答辩等工作;

(六)负责及时录入留学生的各科成绩,以供留学生考评、申请奖学金等;

(七)做好留学生毕业资格的预审工作;

(八)协助做好留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学工作部负责学院留学生的教学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留学生培养计划的制定、教学任务的组织安排和协调;

(二)负责留学生的学号编制、留学生教学工作量审核和校内学籍管理;

(三)负责留学生相关教学全过程的总体指导和监控,确保各项教学工作的落实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负责留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工作。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根据学院留学生教育的发展情况,加大对外国留学生授课教师及留学生管理队伍的引进与培养力度。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核查学校留学生教育成本,制定、审核并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留学生相关收费标准,同时负责留学生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支、转账与审核,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学工处负责协助国教院做好留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工作。

第十条 团委负责协同国教院引导留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结合留学生特点,合理规划、开展形式多样且富有教益的文体活动,丰富留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留学生教育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留学生学习生活设施等规划的实施;

(二)负责留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和公寓设施的维修服务;

(三)协助做好留学生公寓区域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留学生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留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

(二)做好留学生校内外安全教育工作;

(三)指导国教院做好留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留学生公寓的校园网的基础建设与维护以及校园一卡通的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及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五条 学院可以自行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自费外国留学生和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也可以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提供专业目录及介绍资料;国教院制作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教学工作部牵头制定外国留学生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国教院对外国留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主管领导,确定录取名单并上报省厅备案,国教院办理入学通知和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接收的外国留学生,由国教院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予以录取,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学院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对学籍进行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第四章 收费办法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收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章 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条 按照《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由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教学工作部应对有关专业制定的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进行审核,提供外国留学生教学设施、所用教材、任课教师等,做好教学安排、师资培养等。

第二十二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这些课程用以代替大学英语、“两课”等课程。

第二十三条 汉语为学院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将进行一学年的汉语言学习。

第二十四条 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准予完成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及格,符合毕业规定要求的外国留学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可以对遵守校纪、成绩优秀的留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留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国教院、学工处会同相关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院批准,由国教院备案并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学院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或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等;允许、鼓励留学生参加学院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应当为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经学院批准,留学生可以在学院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必须向学院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经学院批准,可以在学院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院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涉外管理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出入境各项手续由国教院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办理。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院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突发事件由所在院系会同国教院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外国留学生(下简称“留学生”)教育的发展,确保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规范留学生的管理,推动学院的国际化进程,提升学院的国际知名度,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常州高校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我院相关管理规定, 结合我院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 留学生是全院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二级学院均有义务和责任将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在留学生培养和教育中,坚持“逐步推进、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国教院”)是学院留学生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管理、指导与协调。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全院留学生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并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录取、体检、签证、保险、缴费、入学教育、住宿安排等具体工作;

(三)负责留学生学籍/学历系统的注册及留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注册;

(四)负责汉语预科阶段留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管理,如日常管理、公寓管理、奖学金评定与分配、违纪处分、突发事件处理等;

(五)负责留学生汉语预科班教学的组织与实施;统筹全校留学生HSK考试安排与管理;

(六)制定留学生培养工作量认定细则,将其纳入教师(相关班主任、任课老师、专业导师)的考核与评估体系;

(七)负责留学生毕(结)业证书的发放。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教学及管理工作。学院鼓励各二级学院接收和培养留学生,鼓励教师积 极参与留学生培养,承担留学生专业课、公共课等教学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明确分管留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

(二)明确一名国际交流工作人员,为独立成班的学历留学生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插班生则由随班班主任管理,按照国教院的要求,及时向国教院上报和反馈留学生的学习及生活情况;

(三)依据专业培养要求,为留学生制定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上报教学工作部审核;

(四)负责留学生的课堂教学及管理、考核管理、教材征订等教学管理工作;

(五)做好留学生专业导师安排、选课指导、毕业答辩等工作;

(六)负责及时录入留学生的各科成绩,以供留学生考评、申请奖学金等;

(七)做好留学生毕业资格的预审工作;

(八)协助做好留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学工作部负责学院留学生的教学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留学生培养计划的制定、教学任务的组织安排和协调;

(二)负责留学生的学号编制、留学生教学工作量审核和校内学籍管理;

(三)负责留学生相关教学全过程的总体指导和监控,确保各项教学工作的落实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负责留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工作。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根据学院留学生教育的发展情况,加大对外国留学生授课教师及留学生管理队伍的引进与培养力度。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核查学校留学生教育成本,制定、审核并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留学生相关收费标准,同时负责留学生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支、转账与审核,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学工处负责协助国教院做好留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工作。

第十条 团委负责协同国教院引导留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结合留学生特点,合理规划、开展形式多样且富有教益的文体活动,丰富留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留学生教育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留学生学习生活设施等规划的实施;

(二)负责留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和公寓设施的维修服务;

(三)协助做好留学生公寓区域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留学生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留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

(二)做好留学生校内外安全教育工作;

(三)指导国教院做好留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留学生公寓的校园网的基础建设与维护以及校园一卡通的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及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五条 学院可以自行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自费外国留学生和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也可以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提供专业目录及介绍资料;国教院制作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教学工作部牵头制定外国留学生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国教院对外国留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主管领导,确定录取名单并上报省厅备案,国教院办理入学通知和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接收的外国留学生,由国教院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予以录取,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学院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对学籍进行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第四章 收费办法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收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章 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条 按照《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由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教学工作部应对有关专业制定的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进行审核,提供外国留学生教学设施、所用教材、任课教师等,做好教学安排、师资培养等。

第二十二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这些课程用以代替大学英语、“两课”等课程。

第二十三条 汉语为学院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将进行一学年的汉语言学习。

第二十四条 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准予完成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及格,符合毕业规定要求的外国留学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可以对遵守校纪、成绩优秀的留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留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国教院、学工处会同相关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院批准,由国教院备案并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学院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或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等;允许、鼓励留学生参加学院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应当为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经学院批准,留学生可以在学院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必须向学院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经学院批准,可以在学院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院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涉外管理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出入境各项手续由国教院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办理。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院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突发事件由所在院系会同国教院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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