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 共同体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政行企校协同破解制约产教深度融合的机制性障碍,更好服务教育强国、制造强国、交通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支持建设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通知》(教职成函〔20238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共同体名称: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英文名:The National Production-Education IntegrationCommunity of Rail Transit Equipment Industry

第三条 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是由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车)联合行业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共同牵头,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行业组织、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所在地政府等共同参与的全国性、行业性产教融合型社会组织。

第四条 共同体主管部门为教育部,业务上受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指导。

第五条 共同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轨道交通装备行业发展,整合行业产教资源,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推动轨道交通装备行业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和吸引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六条 共同体工作原则:统筹推进、服务发展;协同创新、共建共享;产教融合、产学合作;教随产出、产教同行。

第七条 共同体的目标:在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内部,院校专业布局与产业结构布局基本匹配、教育培训内容与岗位需要高度契合、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人才需求精准对接,技术协同创新成果有力支撑产品升级和工艺改进,政行企校协同育人模式基本成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产业集群国际化水平加速提升,为其他行业共同体建设提供成熟经验和示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共同体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共同体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共同体各项工作,确定理事会组成单位。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共同体日常事务。

第九条 共同体理事会

1.共同体理事会组成

共同体理事会由共同体全体成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由共同体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2.共同体理事会职责

1)审议共同体章程;

2)审议共同体工作报告等;

3)审议共同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3.共同体理事会议事规则

共同体理事会议定事项需满足出席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 共同体常务理事会

1.共同体常务理事会组成

理事长单位为中国中车,副理事长单位为联合牵头单位。设常务理事单位若干,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确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2.常务理事会职责

1)拟定共同体相关决议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2)编制共同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决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组成;

4)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审议共同体章程修订方案;

6)决定其他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单位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按照任务职能,下设综合管理部、能力建设部、人才培养部、技术创新部、国际交流部,分工落实共同体工作任务。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逐步建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区域委员会等,负责相关领域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专业指导以及片区内行业产教匹配协调推进工作。


第三章 理事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申请条件及程序

1.理事单位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自愿遵守共同体章程,恪守共同体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愿意参与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创新实践活动;

4)在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改革创新、产教融合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

2.理事单位申请程序

1)两家及以上共同体理事单位推荐;

2)提交共同体理事单位申请书;

3)经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义务

1.遵守共同体章程,执行共同体的决议;

2.维护共同体声誉和权益;

3.积极参加共同体各项活动,推进共同体事业发展;

4.为共同体提供职业教育信息与产教融合资源;

5.任何以共同体名义开展的活动均需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权利

1.享有使用共同体资源的权利,以实现资源共享、合作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2.享有涉及共同体内部相关事务的投票权和监督权;

3.推荐非理事单位加入共同体。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退出程序

1.理事单位可自愿退出共同体,需向常务理事会提交申请;

2.理事单位如违反共同体有关规定,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作退出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共同体经费来源

1.共同体自筹;

2.政府财政补助和专项基金支持;

3.接受项目资助;

4.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七条 共同体经费由理事长单位代管。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经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 共同体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需经共同体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共同体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